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和《四川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川人发〔1998〕10号)等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代理是指聘用人员不具有事业编制,其人事关系、档案不进入学校,统一托管至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学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实行岗位聘用、合同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人事代理人员实行聘用制,其服务年限、工资福利待遇、政治待遇、责任及义务等均按照聘用合同规定内容执行。聘期内学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进行管理,聘期届满未续聘者,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人事代理人员不再与学校有任何形式的关系。
第二章 聘用基本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原则应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学院确定紧缺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管理岗位人员可放宽至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四)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综合素质、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必要的任职资格、执业资格等特定条件;
(五)身心健康,能胜任招聘岗位工作;
(六)一般初次聘用年龄不超过35周岁,专业技术人员可放宽至40周岁。
第三章 招聘和聘用
第五条 人事代理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办法学院另行制订。
第六条 人事代理人员人事档案统一委托遂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第七条 人事代理人员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其内容包括:聘任岗位、聘用期限(包括试用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报酬及待遇、工作纪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违约责任、劳动争议的处理等。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八条 人事代理人员实行院、系(部门)两级管理,以系(部门)为主。
第九条 人事代理人员在合同期内,按照四川省和学院有关规定为人事代理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学院根据考核办法,组织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人事代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教育参照在编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部门职责:
(一)加强对人事代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形成良好的师德师风;
(二)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及学院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保证人事代理人员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负责人事代理人员岗位职责及目标任务的制定和其它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人事代理人员上岗前的技术、安全培训及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教育;
(五)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
第十三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工作;
(二)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服从岗位安排或调整,参加培训教育,接受学院和用部门的管理。
第十四条 人事代理人员实行聘用制。合同期限一般为二年,试用期为二个月。合同期内须主动参加学院组织的公招考试,若四年内仍未通过公招考试者,学院不再续签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如仍愿意从事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可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继续为学院服务。
第十五条 合同期满,学院组织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聘期考核。考核合格者,根据用人单位(部门)的工作需要,经学院和人事代理人员同意,可续签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期限内因个人原因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按违约处理,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对于未经学院同意擅离工作岗位者,视为违约,学校有权解除或要求人事代理人员继续履行合同,因此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保留依法追究人事代理人员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因解除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工资待遇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和学院规定,参照同等在编人员情况,结合人事代理人员的学历、职称、职务或技术等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九条 按照四川省及遂宁市规定,为人事代理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参照在编人员执行。
第二十条 人事代理人员在合同期内依法行使民主、政治权利。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国家及学院相关文件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201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