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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公开考试招聘、直接考核招聘、选调工作人员工作管理实施办法(川职院院字〔2016〕89号)

2016年10月26日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扩大人才引进视野,健全和完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等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人员以及涉密等岗位的人员确需使用其它方法选拔任用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学院公开招聘教育教学、科研以及辅导员、实验、图书、学报编辑、现代教育技术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主要采取公开考试招聘、直接考核招聘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学院坚持岗位需要、按岗聘用的原则,严格在核准的岗位总量和岗位空缺内公开招聘和选调工作人员。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组织人事部是学院招聘和选调人员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学院公开招聘及人员选调工作方案的制定、上报审批、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学院成立由院领导、组织人事、教育教学管理、宣传、工会、纪检、保卫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公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部,具体负责公招相关事务的处理)、考务、监督、保密工作小组,强化保密工作和纪律监督,按照职能职责认真履职、密切配合、确保公招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第三章公开考试招聘

第六条公开考试招聘范围、条件与程序

(一)公开考试招聘面向社会进行,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二)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年度招考公告规定的学历、学位;

3.守法遵纪,品行端正;

4.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综合素质、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5.身心健康,能胜任招聘岗位工作;

6.完全符合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当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中岗位和条件等要求。

(三)公开考试招聘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学院制定招聘方案并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审核批准;

2.在四川人事考试网、四川教育网和学院校园网发布招聘公告;

3.考生网上报名;

4.笔试:

5.资格审查;

6.面试;

7.体检;

8.考核;

9.确定拟聘人员,公示招聘结果;

10.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核、确聘后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相关手续。

第七条考试、综合考核与体检

(一)考试包括笔试、面试和实际操作等多种形式。

考试成绩按以下原则计算:

笔试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下同)=笔试成绩+政策性加分

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40%+面试成绩×60%

政策性加分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文件加分规定条件的报考者,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加分。

(二)笔试

笔试开考比例为有效报考人数与招聘岗位的招聘人数之比不低于2:1。采取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地点、闭卷形式考试,考试时间为2个小时。考试结束后统一安排人员阅卷评分,笔试成绩采取百分制计分。

(三)面试

面试按照《四川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招面试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6】21号)规定,根据招聘岗位特点,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情景模拟、操作测试等方式进行。面试的内容和方式由学院形成方案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后执行。

1.教育教学科研岗位面试

教育教学科研岗位面试采用专业试讲加专业综合性知识答辩方式进行,重点考核应聘人员思想观念、语言表达、教态、教学方法、专业知识运用、科研等方面的能力。专业综合性知识答辩通过考生的现场答辩,重点从思想政治素质、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知识应用及创新能力、举止仪表、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考核。

2.辅导员岗位面试

采用结构化面试,重点考核考生的职业责任感、大局意识、创新意识、服务意识、敬业精神、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管理能力、人际协调能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等综合素质。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实验、图书、学报编辑、现代教育技术)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面试采用专业答辩和操作测试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专业技能和适应岗位能力。

(四)体检

拟聘用人员由学院统一组织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和项目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体检标准执行。

因体检不合格产生的岗位空缺名额,经学院报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同意后可按照岗位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五)综合考核

学院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心理调适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对其报考资格以及相关人事档案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对考核和确认中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或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对考核中取消报考资格以及通过考核的报考者在公示前自动放弃出现的空额,按该岗位参加面试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人选进行体检和考核,如该岗位所有参加面试的人员综合考核均不合格或无人可递补,不再递补。

第四章直接考核招聘

第八条为拓宽人才引进视野,引进高学历、高职称、双师型等专业水平高、技能精湛、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坚持按需聘用原则、坚持用人标准和条件,严格选人用人程序,对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采取直接考核招聘的方式:

(一)具有博士学位的(其中艺术、体育等专业可适当放宽);

(二)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

(三)具有技师及以上工人技术职务的;

(四)公开招聘工程类“双师型”教师、实习(训)指导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职业院校公开招聘工程类“双师型”教师、实习(训)指导专业技术人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75号)执行。

第九条直接考核招聘采取综合考察的方式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院制定直接考核招聘方案并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审核批准;

(二)发布直接考核招聘公告;

(三)组织实施直接考核招聘并对通过考核的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

(四)对考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按人事管理权限由单位填写《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和《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花名册》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人社厅确认(其中符合调流动条件的,按调流动程序办理手续);

(五)省人社厅确认同意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聘用等手续,实行聘用制管理。

第五章人员选调

第十条在核准的学院编制总量结构的空编和空岗内,为切实解决学院人才培养工作师资紧缺矛盾,适应专业建设发展需要,以选调人员方式解决专业技术人才紧缺问题是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选调工作坚持按需设岗、坚持用人标准和条件、学院统筹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选调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党的教育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德才兼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或技能,身心健康。

(二)是符合选调要求的国家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三)须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仅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的应同时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将条件放宽至具备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中级职称,同时须具有相关的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

(四)年龄条件:具备正高职称者不超过50周岁,其他人员不超过45周岁。

(五)在原单位工作业绩突出,历年年度、聘期等各类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六)无任何党纪、政纪处分。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

第十二条工作程序:

(一)拟调动人员递交自愿申请调动的书面申请到相应部门,部门根据岗位和工作实际进行初审,送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将申请交组织人事部。

(二)组织人事部进行资格审核并结合学院岗位需求实际提出建议意见报分管人事院领导。

(三)分管人事院领导同意后,由组织人事部、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与调入部门组成联合考察组,按照申请岗位的标准和要求通过面试或试讲等方式进行具体考核考察工作。重点考察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综合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四)考察组将考察意见报分管业务和人事工作的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调动后,需履行相应程序,完善以下材料:

1.拟调干部登记表;

2.人事档案;

3.对方单位回复、商调函(单位或主管部门、教育局签章同意的人员调进调出审批表);

4.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5.原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现实表现材料;

6.原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须明确是否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是否有纪律、廉政等方面问题反映)。

(六)将拟调动人员材料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章聘用

第十三条由学院报送上级部门审批确聘,办理上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调入、聘用等手续。

第十四条对在确聘手续办理过程中,本人需对提供的所有材料、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有效性负责;不能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上岗的,视为自动放弃办理确聘手续,

拟聘人员如系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征得原单位书面同意其调(流)动。

第十五条  拟聘人员确聘手续完善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提前用人,否则由此引发的人事劳动纠纷和经济赔偿一律由部门党政负责人承担,同时学院将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所有人员一律实行以工作岗位、签订聘用合同为基础的聘用制管理,应服从工作调配并与学院签定新进人员服务期限协议。

第十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公招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七章纪律监督

第十八条 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学院或招聘部门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应聘该部门负责人员的秘书和组织、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学院或招聘部门负责人员与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办理招聘工作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招聘工作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有下列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按照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立即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学院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按规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二十一条 管理岗人员公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属本办法管理范畴。

第二十二条招聘工作经费除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应聘人员收取外,不足部分由学院负责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此前有关公招、调入工作人员的政策规定与本管理办法有不相符的条款内容,一律以本管理办法为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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