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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川职院委〔2020〕34号)

2020年07月06日  点击:[]

为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教师行为,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在岗职工,包括事业编制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和各类兼职人员等。

二、负面清单范畴(禁止和限制行为)

(一)政治方向类

1.在校内外公开场合、各类网络媒介平台及其他场合中,发表或附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党中央权威和国家声誉的言论,或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及英雄模范,歪曲党史、国史;

2.发表(制作)或转发的文字作品、影音资料等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3.参加邪教或参与邪教活动,或是蛊惑学生参加邪教或参与邪教活动;

4.宣传、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5.有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等其他违背党和国家政治原则的行为。

(二)爱国守法类

1.从事非法搜集提供国家或学校重要信息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学校利益的行为;

2.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在课堂、讲座、网络圈群等平台直接或间接传播宗教教义,煽动学生或教职工参加宗教活动或加入宗教组织;

3.组织、参与或引导学生参与未经官方批准的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活动,或是组织、诱导学生加入“黄、赌、毒”活动或传销等非法组织;

4.非法出境,或利用境外访学深造等机会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出入境;

5.不遵守校内外公共秩序,不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以歧视、体罚、恶意讽刺等方式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6.违反保密制度,发生泄密行为;

7.其他违反各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文化传播类

1.在课堂、论坛、讲座、网络社群等教育教学渠道或公共平台发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合教师身份的错误言论,或传播低级庸俗文化和非法出版物;

2.在微信朋友圈、QQ空间、微博等网络平台转发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错误观点、不良信息,对其他师生产生误导,引发不良后果;

3.故意编造、散布网络谣言,引发师生恐慌、不安情绪;或是散布谣言对他人进行诽谤、侮辱等人身攻击。

(四)教书育人类

1.无故旷工或无故拒不接受学院分配的教学任务,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未经批准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造成恶劣影响的;

2.上课完全依赖PPT或教材,只读不讲;或是随意安排学生长时间自习、观看音像制品;

3.违反教学纪律,造成重大(1级)教学事故;

4.连续三次以上拒绝学生提出的解答学习问题等合理需求;

5.在实习实训、毕业设计指导、学生教育管理等工作中对学生不管不顾、严重失职,或施以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的错误引导;

6.在学生面前刻意搬弄是非,诋毁其他教职工,或向学生传递影响其正确认知学校和学习生活积极性的片面、消极言论;

7.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或在工作场合、教学期间从事贩卖、推介等具有商业性质的行为;

8.管理岗或服务岗职工对学生态度冷漠、疾言厉色,不履行岗位育人职责或故意踢皮球,推诿责任,让学生得不到应有的反馈。

(五)爱护学生类

1.给学生布置大量与学习无关的私人任务,压榨学生劳动力,耽误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

2.为让学生继续帮助自己完成项目或其他个人任务,以各种借口迫使学生延期毕业;

3.以谩骂、殴打等不合规、不文明的方式处理与学生之间的矛盾冲突;

4.在遭遇突发危机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直接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

5.差别对待与自己存在个人恩怨的教职工所带的学生,如刻意不为相关学生答疑解惑等;

6.歧视、侮辱、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对给自己提出不同意见的学生进行打击报复。

(六)言行雅正类

1.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2.以辅导学业等为由,要求学生(尤其是异性学生)单独到个人居住地或其他非公开场所与自己见面;

3.利用论文指导、学习答疑等任何时机,对学生施以言语挑逗、肢体接触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恶劣行为;

4.以考试成绩、毕业答辩等相要挟,提出让学生陪伴出游等无礼要求;

5.强迫学生出入酒吧、KTV等餐饮娱乐场所,参与陪酒、陪唱等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

6.教学中言语粗俗、行为失当。

(七)学术规范类

1.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学术造假;

2.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职务评审评定、考试招生等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3.在职称评审、项目申报等环节,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妨碍他人科研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

4.在成绩判定、毕业答辩等环节刻意为难、卡堵不同学术团队或流派教师指导的学生。

(八)公平诚信类

1.在招生考试、资助推优、升本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审、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隐瞒谎报个人情况;

2.有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评卷)公平、公正的行为;

3.拒不履行或擅自变更执行一线实践锻炼、学位提升计划、师资培训管理及各类出国访问计划、人才培养项目等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内容;

4.故意诬告或诱导学生诬告、构陷其他教职工。

(九)廉洁自律类

1.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以及除贺卡、鲜花、水果等日常小礼品之外的贵重礼品;

2.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以及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3.利用家长资源办私事,谋私利;

4.向学生及家长推介商品或服务获取回扣,或要求学生及家长从事投资入股等特定的商业行为,自己从中牟利;

5.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擅自面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6.违规使用教学科研经费,利用教学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奉献社会类

1.未经同意以学校的名义举办各种培训班、兜售各种学习资料等;

2.擅自使用学校校名、校徽、专利等包装自己或属于个人所有的项目,从中谋取私利;

3.擅自使用学校场地开展为私人谋取利益的活动。

(十一)其他类

其他违反国家、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师德师风要求的行为。

三、对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

(一)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负面清单所列举行为均为师德失范行为,各系部、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是师德失范行为线索搜集、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组织人事部为复核单位,纪委办、监察处为监督单位。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1.学院各二级单位在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学院师德师风建设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

2.调查取证结束,受理和调查取证单位将取证事实报学院师德师风建设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3.学院师德师风建设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举报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复核,复核时须听取教职工本人陈述和申辩。

4.学院师德师风建设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院师德师风建设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处理意见。

5.经学院师德师风建设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将失范行为处理意见报学院,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决定。失范行为违反党纪政纪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同时提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6.执行处理决定,并将处理材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7.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向组织人事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需提供相关证据),由组织人事部牵头组织复查和答复。需改变处理结果的,按上述处理程序进行。

学院严禁任何人员诬告、构陷本校教职工,若在以上处理流程中发现教职工受到诬告、构陷等,学院将对相关人员严肃追责。对于刻意诬告、构陷教职工的学生,学院将依据学生手册有关规定严格予以惩戒。同时,学院将采取有效措施为被诬告、构陷的教职工恢复名誉,维护其相关合法权益。

(二)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

教职工发生负面清单所列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2.情节较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是中共党员的,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系(部)、部门等二级单位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的职责。学院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核心内容。

对各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教师出现严重师德失范问题或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系(部)、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院分别做出检讨,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并在相关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整改。

五、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中共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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