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职业技术学院
编制外聘用教师管理办法修订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编制外聘用教师(含专职辅导员,以下简称编外人员)管理,现根据上级编制、岗位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四川职业技术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院编制、用工管理实际,对原管理办法部分内容修订如下:
一、聘用方式及原则
编外人员聘用方式为一年一聘。
学院原则上不再新聘编外人员。确因工作必须、急需的,编制计划暂时得不到解决的紧缺专业教师或特殊岗位新聘人员,在政策许可条件下严格控制和掌握。
二、聘用程序与手续
(一)2012年12月31日前已聘人员
1、每年1月上旬,由部门根据上年度考核结果及部门工作任务需求情况明确其是否续聘,填写《四川职业技术学院编制外聘用教师审批表》及部门按其工作任务编制的《职责条件与目标任务书》),经职能部门预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部汇总。
2、组织人事部汇总并审查相关资料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学院审批。
3、经学院审批通过后,由组织人事部统一办理聘用手续,签订《编制外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聘用人员、人事部、用人部门各持一份)。
(二)2013年1月1日后因特殊情况需新聘人员
1、缺岗部门应在每年1月上旬内提出用人申请,经主管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同意后报组织人事部送学院审批。
2、经学院核准后,组织人事部根据缺岗部门提供的该岗位职责、目标任务等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考查考核。
3、考查考核合格,并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后,确定为拟聘人员,组织人事部对拟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经学院批准确定为编外聘用人员。
5、组织人事部办理聘用手续,签订《编制外聘用合同书》。
6、受聘人员如系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以征得原单位同意其调(流)动并依法终止或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为我院聘用之前提。
三、聘期待遇
(一)聘用期间,编外聘用人员经学院同意,可按规定申报相关职称、职务晋升。
(二)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三)聘用期间,编外聘用人员的党、团、工会、计划生育关系由学院相关部门按职能职责和相应要求管理。
(四)编外聘用人员根据所聘岗位按照学院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和寒暑假。
(五)编外人员聘期薪酬待遇,综合考虑其职称、年功、学历、贡献,主要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1、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学历津贴三项构成,具体标准见下表(表中单位为人民币元):
项目 |
金额(元/月) |
备注 |
岗位工资 |
无职称人员 |
700 |
|
初级职称 |
750 |
|
中级职称 |
900 |
|
副高级职称 |
1300 |
|
工龄工资 |
5年及以下 |
工龄×10 |
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相关政策认定 |
6至10年 |
工龄×15 |
11年至20年 |
工龄×20 |
21年及以上 |
工龄×25 |
学历津贴 |
硕士研究生学历 |
200 |
学历、学位皆有的双证研究生 |
博士研究生学历 |
500 |
2、绩效工资:参照同等学历、职务、职称在编人员基础绩效核拨办法、方式按80%核拨到聘用人员所在系部,由系部根据学院审批同意的部门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和二次分配方案进行二次分配。业绩绩效等其他奖励性绩效工资参照在编人员核拨原则及办法由学院统一拨付。
(六)学院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在聘用期间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由学院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三、其他相关规定
(一)编外人员须接受岗位考核,每年12月下旬由所在部门按所签订的《职责条件与目标任务书》对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科研积分是否达到《四川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考核管理办法》中额定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年度科研工作量积分定额标准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续签下一年度聘用合同,考核不合格及符合川职院人字[2010]7号“相关管理”所列五、八、九、十一、十二条情况者,次年不再续聘。
(二)编外人员岗位考核连续三年合格且符合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教育厅高校进人条件有关规定的,在学院有编制空额的前提下,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转为正式在编人员:
1、按照我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条件及程序参加公招考试合格;
2、取得专业技术七级任职资格。
(三)编外聘用人员工作期间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违纪(如公招考试中违纪),一经查实,学院解除聘用合同。
(四)编外聘用人员自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组织人事部办理离校手续,与学院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五)学院从其他事业单位借用人员考核及相关待遇,参照本修订意见实施。
(六)本修订意见自2013年元月起开始执行,原川职院人字[2010]7号《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关于编制外聘用教师、专职辅导员管理办法》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国家和上级部门今后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有新的规定,本办法与新规定不一致时,按新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组织人事部 2013年3月18日印
(共印4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