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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岗位聘用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问题的调整补充意见

2012年09月02日  点击:[]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岗位聘用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问题的调整补充意见

川职院人字〔2012〕33号

根据川职院院字〔2009〕91号、川职院院字〔2010〕2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岗位聘用管理工作实际,经学院研究决定,对我院岗位聘用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问题作如下调整补充:

一、聘期考核年限问题

由原来的四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聘期为3年、其余岗位聘期为2年调整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及工勤岗位的各等级岗位的聘期均为3年(聘期内退休以法定退休时间为限),首轮聘期为2009年12月至2012年12月。

二、教学、科研工作折算问题

1、适用对象。专兼职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可在一定条件下与科研积分进行相互折算,非专兼职教师不适用本规定。

2、专兼职教师教学工作量标准。《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川职院院字〔2010〕2号)第十六条中“将管理工作量折算一定的教学工作量”之相关规定,调整为“在党政部门管理岗位工作的兼职教师,不作教学工作量的要求”;专职教师教学工作量教授四级岗位及以上为160学时/年,其他为200学时/年。

3、折算度及比例。专兼职教师岗位,科研工作量积分不足,在有超学时工作量的情况下,可按5个学时折算为1分科研积分的标准进行折算,折算的科研积分最高不能超过本岗位要求定额的1/2;专职教师岗位,教学工作量不足,在有超科研积分时,可按科研积分1分折算为5学时的标准进行折算,折算的教学学时最高不能超过本岗位要求定额的1/3;实际完成的科研积分(或教学学时)加上折算积分(或折算学时)符合相应考核标准的,聘期单项考核指标为合格。

4、女教师法定产假、教师一线锻炼,按20学时/月冲减本岗位教学额定工作量标准,不能冲减科研积分定额标准。

5、折算的教学或科研工作量,只作聘期考核用,不与职称申报评审挂钩。

三、科研工作量标准对应及转入问题

1、科研工作量积分定额标准不作变动,仍按《四川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川职院院字〔2010〕2号)文件《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科研工作量积分定额标准》执行,只将岗位类别由原来的五类合并调整为四类,合并调整之后的类别标准为: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年度科研工作量积分定额标准

岗位级

类别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备注

专任教师

60

50

45

40

35

35

30

25

25

15

10

兼职教师

50

45

40

35

35

30

25

25

15

10

10

研究系列

80

60

50

45

40

35

35

30

25

20

15

其他系列

60

50

45

35

30

30

25

20

20

10

10

说明:

①专任教师是指聘用在教学业务部门以主要完成教学业务工作为主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教研室主任、团总支书记等。

②兼职教师是指中层及以上干部和在党政部门按教师系列职称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

③研究系列人员主要是指具有研究系列职称,聘用在辅导员、党政部门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

④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是指以上三类人员之外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包括财会、经济、统计、档案、工程、实验等专业技术系列人员。

⑤党政部门管理岗位工作的兼职教师和中层及以上干部(按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者),其科研工作积分以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积分的40%为标准进行考核。

⑥本表积分为年度科研定额积分,每一等级聘期积分为年度积分乘以年度数。

2、《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超额科研工作量的转入”只能在同一聘期内,不得跨聘期计算超额科研工作量。

四、其他问题

1、聘期考核结果将作为新一轮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聘期内有两个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聘期考核不能定为合格;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的,可以续聘或参与岗位竞聘;聘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视工作需要,可续聘、低聘或转岗聘用。

2、聘期考核时,因公招新入编和新调入不满3年的人员,不纳入本聘期考核范畴,在下一聘期结束一并考核,聘期工作任务从见习期、试用期满起算。

3、聘期内有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变动的,按原签订合同时所聘用岗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可签订晋升后所聘岗位的聘用合同,否则只能按原签订合同时所聘用岗位续聘。

4、2012年7月6日网上发布的川职院人字〔2012〕30号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2年8月31日

主题词:高校 岗位管理 聘期考核 补充调整 意见

送:学院领导

发:各部门 存档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组织人事部 2012年8月31日印


上一条:四川职业技术学院编制外聘用教师管理办法修订意见(川职院人字[2013]12号) 下一条: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工人员转岗竞聘管理岗位的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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