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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用期的暂行规定(川职院院字〔2018〕19号)

2018年03月27日  点击:[]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和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十三五”期间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634号)等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就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用期作如下规定: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含科研机构)毕业生中招聘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工作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

二、具有工作经历的工作人员:

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不约定试用期;

原具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大学本科毕业生,试用期为3个月,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不约定试用期;

具有其他工作经历的大学本科毕业生,试用期为6个月,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试用期为1-3个月。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

 2018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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