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教职工人事档案的价值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职工人事档案,是指我院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和国家的组织人事政策,在教职工培养、选拔和任用(聘用)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教职工的重要依据,是学院及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我院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是组织人事部。教职工人事档案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组织人事部主动做好教职工人事档案材料的接收工作,按照规定把好人事档案材料的“入口关”,认真鉴别,严格审查,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同时,要认真做好归档材料的整理等工作。
第五条 人事档案工作的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定;
(二)负责接收、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全院教职工人事档案的有关材料;
(三)切实做好教职工人事档案的转递工作;
(四)负责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做好教职工人事档案的利用服务工作;
(五)深入研究教职工人事档案的科学管理方法,充分利用现代技术,加强对教职工人事档案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使教职工人事档案的信息资源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
第三章 档案工作人员
第六条 学院根据上级关于人事档案专职管理人员编制的规定配置专职管理人员。
第七条 我院教职工人事档案专职管理人员必须是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教职工人事档案工作,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四章 经费、库房和设备
第八条 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学院经费预算。
第九条 学院设置教职工人事档案专用库房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第五章 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第十条 根据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规定,教职工人事档案的内容及其分类为:
第一类 履历材料;
第二类 自传材料;
第三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 学历(包括学历、学位、学籍以及业务进修材料)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申报、审批材料);
第五类 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 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第八类 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第九类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六章 档案材料的收集、移交和归档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人事档案收集归档制度。组织人事部负责接收有关部门在教职工任免、调动、上挂下派、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教职工德、能、勤、绩、廉的材料,充实教职工人事档案内容。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确定一名政治思想素质高、作风正派、原则性强的同志为兼职档案员。兼职档案员应认真学习有关教职工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的规定,接受组织人事部的业务指导,负责将本部门形成的教职工人事档案材料在形成后半个月内送交组织人事部,同时承办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教职工人事档案。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区分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教职工人事档案材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在接收各部门移交的教职工人事档案材料时,要对移交材料进行鉴定,对没有办理完毕或不符合保管要求的字迹材料或材料不全的,不办理移交手续,限期处理、收集,再办理移交手续;对于没有保存价值或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及时剔除,退回移交部门。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对收集到的教职工人事档案材料,要及时进行分类、编号、立卷归档、入盒入库,编制检索工具,以免散乱、丢失,影响利用。
第七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学院所管干部的权限范围,组织人事部对教职工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省管院级干部的档案,复制副本存学院组织人事部备用。
第十八条 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院的直系亲属的档案,由组织人事部指定他人保管。
第十九条 组织人事部对教职工人事档案的转入、转出要及时登记,对库内档案定期进行统计,做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条 教职工调离或因辞职等原因离开学院,由组织人事部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并注意查收转递档案的回执,逾期1个月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第二十一条 保管教职工人事档案的库房必须有防光、防尘、防火、防盗、防虫、防温湿度的措施,并且做到库房、阅档室、办公室分开。
第二十二条组织人事部应做好档案的保护,对已破损和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写出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组织人力、物力进行修复或复制。
第八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三条 按照教职工人事档案“收为用、整为用、管为用”的原则,做好人事档案的利用工作。要处理好利用与保密的关系,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教职工人事档案的利用,只面向组织,不面向个人(教职工报考研究生等需要复印学习成绩的除外)。除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因工作需要,经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可以查阅处级干部的档案和其它部门教职工的档案外,其他部门不得查阅处级干部的档案,下级不得查阅上级的档案。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教职工人事档案,须经组织人事部主要负责人批准,利用单位必须派党员干部,并按规定办理查阅审批手续,方可查阅。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使用,要说明理由,经组织人事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借阅手续,限期3天归还。任何人不得将教职工档案擅自转借他人。
第二十六条 利用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污损、圈划、抽取、撤换、公布档案内容,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院组织人事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