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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一线实践锻炼管理办法(川职院院字〔2018〕68号)

2018年11月21日  点击:[]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一线实践锻炼管理办法

川职院院字〔2018〕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打造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4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一线实践锻炼是学院走内涵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校企、校地深度融合发展,强化“产、学、研”办学模式的重要途径,是提升教学质量、办学水平,加快师资队伍建设,促进专业教师成长为“双师型”教师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教师一线实践锻炼坚持按需选派、专业对口、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长期规划与短期计划相结合,目标任务与专业建设相结合,教师个人发展与团队建设相结合,社会服务与教师技能提升相结合,健全和完善专业教师定期到行业企业进行实践锻炼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与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双师型”教师的工作机制,既实现学院办学水平提升、教师素质能力整体提升,又在推动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中互利共赢

第四条  教师一线实践锻炼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负责制,纳入部门目标管理范畴,与部门绩效考核挂钩。各系(部)应加强监管、指导和考核,确保锻炼计划的落实,确保教师人身安全,确保实践锻炼质量;凡教师实践锻炼均须到实践锻炼基地进行,以全脱产方式进行。

第二章  实施对象及锻炼周期要求

第五条  凡50周岁以下的专任教师、实训教师进行一线实践锻炼,向“双师型”教师成长、发展。系(部)按照学院的总体要求和本系(部)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3年时间为一个周期,有组织、有计划地选派教师轮流参加一线实践锻炼。具体规定如下:

1、在一个周期内,年龄在50周岁以下,中级及以下职称的教师应开展一线实践锻炼累计不少于两个月(60天),已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一线实践锻炼累计不少于1个月(30天)。

2、相关系(部)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下,以3年为一个周期,鼓励主要利用每年的寒暑假时间,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到企事业单位进行一线实践锻炼。

第三章  教师实践锻炼的基本任务

第六条  通过实践锻炼力求提升教师技能水平、实践能力及丰富实践经验,包括以下基本任务:

1、参与锻炼单位的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经营等工作,学习和了解行业规范、政策法规,企业的经营与管理理念、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了解前沿技术发展动态,把握行业发展动向;熟悉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流程的应用、发展

2、向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学习,拓展专业视野,提高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能力和管理水平。

3、深入了解相关职业岗位群所需要的素质、知识和能力,采集和储备用于各专业教学、学生实训和毕业设计(论文)所需的各种技术资料,把企业技术领域中的最新成果和管理理念引入课堂,把实践锻炼成果、资料转化为教学资源,教学内容与生产、管理实际相结合,有效提高教学针对性、实用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4、认真开展市场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求,为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奠定基础。同时,开展好工学结合课程开发与建设、编写实训教材、开拓实训基地、推荐毕业生就业等工作。

5、为深化校企合作、校地合作、“产学研”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参与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服务地方产业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充分体现学院的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章  教师实践锻炼单位要求

第七条  系(部)应充分利用社会优质资源和自身专业优势,加强校企、校地合作,与专业建设紧密联系、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且能满足教师实践锻炼条件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建立一批教师实践锻炼基地,按照协约管理、挂牌运行、共建共享的要求,为教师实践锻炼、专业技能的提升与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第八条  系(部)负责落实本部门教师实践锻炼单位,将与企业签定的合作协议书交组织人事部备案,不批准教师自行联系实践锻炼单位。

第九条  系(部)分类安排教师到相应企事业单位及工作岗位进行一线实践锻炼:师范专业类教师到中小学一线教师岗位开展实践锻炼;机械、电子、汽车等工科类教师到工厂一线生产、修理、设计岗位;建筑类教师到一线建筑工地的施工管理、监理等岗位;计算机类专业教师到企业的软件程序开发岗位、网络管理岗位;其它文管类专业教师可到企事业单位、与自身专业及担任课程密切相关的职员岗位。

 

第五章 计划审批、管理及考核

第十条  学期计划审批

1、系(部)计划申报

(1)系(部)应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前提下,分期分批选派教师参加实践锻炼,科学合理地制定本部门教师一线实践锻炼学期计划;并为选派的教师制定目标任务明确、内容详尽的个人锻炼计划。教师每次申报实践锻炼时间至少连续达15天及以上,一般不超过2个月。

(2)学院每年分两次进行计划审批,上下期各一次;各系(部)每年以学期(包括学期结束后的寒暑假)为单位,于3月底和10月底前分别将下学期教师实践锻炼计划报送组织人事部,逾期不再受理。

2、计划审批

组织人事部、教务处对系(部)报送的学期计划进行审核,并报请分管教学院领导、分管人事院领导签批同意后,由系(部)严格按学院行文下达的计划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擅自变动学院核定的计划,确需变动,必须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经教务处、组织人事部审查,报请教学分管领导、人事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锻炼过程及各环节管理

1、明确责任,落实管理。各系(部)健全组织机构,成立专项工作组,负责过程环节管理、督查、指导及考核,明确任务、压实责任与实践锻炼单位建立协同监管、培养机制,齐抓共管,切实做到管理落实、检查与考核到位,确保实践锻炼收到应有的效果。

2、认真做好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系(部)应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建立对教师锻炼全过程进行督查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检查记录并如实填报好《教师实践锻炼中期检查表》,原则上要求实践锻炼在一个月以内的,系(部)组织进行至少一次检查;在两月以内的,不少于两次检查,依次类推。

第十二条  考核及要求

1、系(部)针对不同专业制定明确的考核评价标准和内容,建立健全技能考核评价机制,结合目标任务的实际完成情况、工作纪律(是否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遵纪守法情况、出勤情况)、日常检查情况以及锻炼效果(主要指技能提升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在教师实践锻炼结束后,及时组织开展实践锻炼专题汇报会,全面展示锻炼成果,让全体教师分享实践锻炼获得的教学资源,由系(部)考核组据实考评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考核等次。

2、完成一次实践锻炼需提交的材料。参与实践锻炼的教师应按各阶段、各环节的规定和要求同步完善各项书面材料,事后一律不予补充。在实践锻炼结束后15日内,教师将《教师一线实践锻炼审批表》、《教师到一线实践锻炼考勤表》、《教师一线实践锻炼工作周志》、《教师到一线实践锻炼期中检查记录表》、《教师一线实践锻炼鉴定表》、《教师一线实践锻炼考核表》及实践锻炼总结等材料一式二份并分别按此顺序装订好后,由组织人事部和系(部)各存一份,逾期不再受理。

3、由组织人事部、教务处组成学院考核组负责对教师实践锻炼进行随访检查,对实践锻炼材料进行审核;并随机抽取一线实践锻炼教师在全院范围内展示实践锻炼成果。

4、任现职以来须完成每个周期的一线实践锻炼经考核合格,才能申请评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第六章  保障措施及待遇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专项经费,为教师实践锻炼提供经费保障。

1、审核确认。经系(部)考核合格,将相关材料报送组织人事部核算教师实践锻炼有效时间(天数),报主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审批予以确认。

2、参与一线实践锻炼教师相关材料完备经考核合格者,即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1)教师一线实践锻炼情况,在同级同类专任教师申报中级或副高职称中作为评审优先条件之一。

(2)可在同等情况下评优、评选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名师等方面优先考虑。

(3)原则上可优先选取在遂宁市区的单位进行实践锻炼。每次连续两个月内的,每天按旅差报销100元伙食补助;两个月以上的,每天按旅差报销50元伙食补助。报销一次往返遂宁的交通费,往返期间交通费和公杂费、伙食补助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在市城区外的,住宿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线实践锻炼15天以上1个月以内的,住宿费不超过当地差旅标准50%;为期1个月以上的,住宿费不超过当地差旅标准40%。当年住宿费用累计不超过6000元。

(4)按同级同类技术职务人员享受相应月份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系(部)自行考核后予以确定。

3、教师所完成的一线实践锻炼工作量,经考核合格后,可按一线实践锻炼1个月的工作量对应其该年应完成教学工作量1/10的标准进行折算;所折算的有效工作量,统一计入其当年教学工作总量。折算的一线实践锻炼工作量,不计发课时津贴。

4、在一个实践锻炼周期结束,考核为合格者,方可进行下一实践锻炼周期计划的申报。考核为不合格者,两年内不得申报实践锻炼计划。

第七章  纪律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工作纪律要求及违纪处理。

1、实行责任追究制及责任倒查制。学院将教师一线实践锻炼工作纳入系(部)绩效考核范畴,凡因系(部)管理不落实不到位,出现管理失控、弄虚作假或变相弄虚作假等情况,经查实,学院将扣减该系(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相应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2、实践锻炼期间,教师须服从锻炼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请病事假按锻炼单位的请假制度出具假条,同时向所在系(部)负责人报告;严守学院和实践锻炼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遵纪守法,坚持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安全。

3、实践锻炼期间,有违反党纪国法,不服从锻炼单位管理,未按锻炼计划执行及旷工等违纪情况,学院将及时终止其实践锻炼计划,据实按相关文件规定予以严肃处理:两年内不得申报实践锻炼及其他师培计划;当年不参与各级各类的推优评优。旷工累计天数如达到4天及以上者,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如达到国家规定除名条件,学院将终止聘用合同并予以除名处理。

4有以下情况者,学院一律不予认可,且不能享受相应待遇:

(1)有上述违规违纪情况者;

(2)未完成既定目标任务者或未通过系(部)组织的技能考核者;

(3)凡未列入年度计划,擅自实施实践锻炼者;

(4)报送材料不全或上报材料系事后补充者。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教师一线实践锻炼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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