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职院院字〔2009〕71号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意见》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精神,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为培养高素质高技能应用型人才提供可靠保障,依据上级相应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辅导员的基本职责和主要任务是从事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工作。辅导员是学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一线骨干力量,是学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教育管理队伍的生力军。
第二章 配备与管理
第三条 辅导员按专兼职相结合、以专职为主的原则,按师生比1:200的比例,采取选聘与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配备。
第四条 辅导员的选聘对象为学院在编在职教职工,公开招聘对象为符合任职条件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五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个人申请,部门(系室)推荐,使用单位考察,学院审定的方式进行;辅导员的公开招聘按上级和学院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辅导员的基本任职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与方向。
2.具有较好的综合素质和高尚的道德情操,热爱思想政治教育和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3.熟悉大学生的思想和心理特征,懂得教育教学规律,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4.工作主动性、自觉性强,作风正派,深入扎实。组织观念、法纪意识强,服从工作安排。
5.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6.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和相应专业背景。
第七条 公开招聘录用的辅导员,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一般要求是中共党员。
2.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八条 辅导员的管理
1.学院将辅导员纳入政治思想教育与学生管理工作体系,实行党委统一领导,院系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以系(室)管理为主的领导管理体制。
2.系(室)将辅导员纳入政治思想教育和师资队伍建设体系,负责辅导员的具体工作事务和相应组织管理工作。
3.学生工作部代表学院对辅导员管理工作履行计划、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职能。
第三章 职责与要求
第九条 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1.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进行形势与政策教育,引导学生关心时事政治,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路线和方针、政策,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培养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优秀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按照上级和学院要求做好形势政策、道德法纪、安全稳定等方面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平、法制意识和纪律观念,增强学生维护安定团结的自觉性,确保学院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3.在学生中开展班集体和学风建设,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教育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增强学习自觉性、主动性和刻苦勤奋精神;培养学生的学习意识、兴趣、和良好习惯;营造优良的学风、班风和校风,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4.组织学生搞好班团组织建设,选拔和培养学生干部,发挥班委会、团支部的作用。指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文体、社团、课外科技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提倡、鼓励学生发展个性,形成专长,增强学生的就业、创业意识,培养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
5.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经常深入学生班级、宿舍了解和掌握思想动态,耐心细致地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把好学生请假关;及时处理各种学生突偶发事件;结合班级工作的实际,认真组织带领学生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集体性、公益性活动;认真搞好学生的开学、放假、军训、实习实训、劳动卫生、心理健康、安全法纪、毕业鉴定及就业创业教育;切实做好贫困生资助,学生操行分评定、考核、奖惩、毕业教育和“争先创优”等工作。
6.定期开展相应调查和研究,准确掌握学生的各类情况,及时了解学生的相应动态,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7.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和实效性。
8.传达学院和系(室)相关精神,执行学院和系(室)的相关决定。
第十条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
1.每天至少对所管班级学生的出勤和学习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做好记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好相应问题。
2.每周召开一次学生干部例会,每学月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学生参加的班会总结和安排布置工作,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与政策教育。
3.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和人生导师,及时了解掌握、如实完整地记录学生班级各方面的情况,规范地建立学生班级管理日志。搞好贫困生、心理异常生、就业困难生、违纪学生及班级活动、教室寝室检查情况记载,积累有关资料,建立健全学生教育管理的各类资料档案。
4.与学生家长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通报学生情况、听取家长意见、取得家长支持,发挥家长对学生教育的积极作用。尤其要加强与学习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心理有问题、表现较差学生家长的沟通与交流。
5.有计划地对所带班级进行随堂听课(每周至少一次),向任课教师介绍班级情况,听取任课教师意见,争取任课教师支持,与任课教师一道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6.每周至少4次深入学生教室检查清洁卫生,深入学生公寓检查寝室内务和就寝等情况,如实做好检查记录。
7.参加系(室)安排的各类值周值班,每周在学院新区的全天候值班不得少于4天。
8.积极开展学费催缴工作,督促学生及时报到注册并足额缴纳学费。
第四章 培训与提高
第十一条 学院和系(室)应将辅导员培训纳入师资队伍建设统一规划,每年纳入师资队伍培训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新录用的辅导员必须参加学院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三条 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按需施教、讲究实效的原则,积极开展辅导员校本培训工作,加强对辅导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理论与方法、现代管理知识与技能、班级建设途径与手段以及其它与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相关的知识的系统培训,努力提高辅导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与水平。
第十四条 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安排与要求,按计划组织实施好辅导员轮训送培工作和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十五条 辅导员应当锐意进取,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努力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五章 待遇与走向
第十六条 辅导员的待遇
1.学院对辅导员实行除国家工资制度以外的岗位津贴制,其津贴部分按高于行政职工、不低于同类同等教师平均水平的原则纳入校内分配体系统筹考虑。转岗辅导员从转岗的下一个月起按新的岗位享受相应的待遇。
2.辅导员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上享有与其他教职工的同等待遇并实行同等条件下辅导员优先的原则。辅导员可按德育系列教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岗时对等进入相应教师序列。
3.辅导员岗位津贴标准及辅导员评职办法由学院按上级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4.由学院在学生公寓统一安排辅导员宿舍并提供相应的生活与工作的基本设施条件。
第十七条 辅导员的走向
1.辅导员一经聘用,选聘序列辅导员原则上至少从事一届(3年)辅导员工作,招聘序列辅导员考核合格原则上至少从事两届(6年)辅导员工作,中途不得转岗。
2.辅导员在首届任期内不得承担教学工作任务,在第二届及以上任期内,可视教学工作需要适当承担一定教学工作任务,所任课程不得超过一门,且每周不得超过四学时。辅导员任课须由本人申请、系(室)审核、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3.选聘序列辅导员任职期满且考评合格者,可申请回原部门工作;招聘序列辅导员任职期满且考评合格者,根据学院实际工作需求和本人志愿,经学院研究同意后,可以转岗从事教学工作或党务、行政管理等工作。
4.各系(室)辅导员的配备及调进、调出、转岗,须本人申请和系(室)、学生工作部审核,送学院主管领导或党委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5.辅导员调整或离任时,要严格进行工作交接,向新任辅导员介绍情况,移交文件、工作日记、经济帐目和有关资料,未规范交接者不得离岗。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辅导员的考核
1.各系(室)和学生工作部应采取集中与分散、专项与综合相结合的方式对辅导员的工作进行相应检查,并如实记载情况,作为考核依据;各系(室)应对辅导员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基本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全面集中考核评价,将学期考评结果交学生工作部备案。
2.辅导员工作考评是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学生教育和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系(室)务必加强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和学院考评办法严格组织实施。
3.辅导员的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辅导员的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职、晋级和发放相应津贴的依据。
第十九条 辅导员的奖惩
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或予以解聘。
1.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2.违法犯罪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的;
3.严重违背师德规范和相关规定,学生或社会反应强烈的;
4.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
5.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的;
6.凡连续两年辅导员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7.其他不宜从事辅导员工作的。
第二十条 不能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的,选聘序列辅导员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招聘序列辅导员由学院予以解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试行,原《四川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除。
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