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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职院委 〔2015〕34号)

2015年06月09日  点击:[]

 

 

 

 

 

川职院委 201534

 

 

关于印发《四川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

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已经学院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实施,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中共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5年6月9日

 

 

 

 

 

 

 

 

 

中共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2015年6月9日印   

   (共印50份)

附件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

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中央纪委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以及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严格外事纪律规范高校公职人员出国(境)访问的紧急通知》(川教函〔201416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学院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制订本办法。

一、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一) 登记备案人员范围

因私出国(境)是指因私事赴国外、香港、澳门、台湾探亲、旅游等。我院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包括:

学院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含已退休副厅级干部、退居二线中层干部)

学院管理人、财、物及机要档案岗位人员

3.根据工作需要由学院确定的其他人员

(二)登记备案主管部门

学院党委组织部

二、实行证件统一管理制度

(一) 证件管理范围。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 证件上交时间。首次上交证件应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返回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已申领的因私出入境证件交学院党委组织部统一保管。

(三)对于新提拔的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学院二级部门须在任命文件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其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学院党委组织部统一保管。

三、实行审查审批制度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者,可申请因私出国(境):

1.本人利用休假时间出国(境)探望已在国(境)外定居、留学或工作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等直系亲属;

2.受限于国内医疗技术手段并由省级卫生医疗机构确认,本人需到国(境)外就医或陪同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到国(境)外就医;

3.本人因私去国外参加学习或者培训,或应邀以私人身份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不涉及国家安全或秘密问题);

4.利用年休假或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因私出国(境)旅游。  

(二)学院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须履行如下审批手续:

1.院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须按相关规定上报

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干部因私出国(境)相关规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批。审批通过后,将审批结果交党委组织部备案并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

2.其他登记备案人员

⑴ 申请人本人在因私出国(境)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填写《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因私出国(境)备案登记表》(见附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所在部门和基层党组织审核签署意见并分送分管院领导、院纪委签署意见后交党委组织部。

⑵ 党委组织部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人的《备案登记表》按党政两条线报学院主要领导签批后备案,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

四、因私出国(境)期间管理

(一)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并严格遵守国家外事纪律。

(二)党员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期间,未经学院党委同意,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

(三)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原则上不得延期。确有特殊情况,需至少提前15日由本人提出延期书面申请,经学院党委同意后,方可延期。

五、其他事项

(一)登记备案人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加强因私出国()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

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领导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二)登记备案人员通过编造虚假情况、提供假证明等非法手段获取出入境证件的,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登记备案人员回国(入境)后不按规定上交出入境证件的,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撤职等处分。

(四)登记备案人员因私赴港澳台地区的,境外停留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国外停留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如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经批准后延期一般不超过1个月。

(五)在岗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一年内累计超过半年时间的,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其岗位进行调整。

六、学院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涉及人事、劳资方面的其他未尽事宜,由学院组织人事部依据学院考勤考核等相关规定办理。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表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因私出国(境)备案登记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联系电话


现任职务


出国(境)原因


前往国家(地区)


出国(境)

具体时间

年  月  日至  月 日

所在

部门

意见

     党政负责人: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学院

纪委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

院领

导意

    签名:

   年    月    日

党委

组织

部意见

组织部负责人: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证照类型及号码


领出时间


本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归还时间


本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备    注


注:本表由组织部留存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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