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四川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工作部&人事教师处
 首页  部门简介  人才招聘  规章制度  师资队伍  教师发展  服务大厅 
规章制度
 部委文件 
 省厅文件 
 市级文件 
 学校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学校文件>>正文

关于编制外聘用教师、专职辅导员管理办法(川职院字(2010)7号)

2010年04月02日  点击:[]

关于编制外聘用教师、专职辅导员管理办法

川职院字(2010)7号

为进一步加强编制外聘用教师、专职辅导员(以下简称该类人员)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省市用工管理办法和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结合我院编制和用工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编制外聘用教师、专职辅导员及类似人员,是指根据学院教学工作、学生管理工作和育人工作等方面的需要,学院对外招聘但暂未占用我院经过省人事厅核准的事业编制,与学院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教师、专职辅导员及类似人员,该类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原则

(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原则。对2006年及以后学院因为事业快速发展和党、国家关于辅导员队伍建设要求聘用的该类人员,学院尊重历史,承认现实,妥善对待,按照逢进必考的相关政策规定逐步解决符合条件并考试考核合格人员的编制。对符合学院事业发展需要,能通过考试、考核进入编制内的,尽可能逐年完成相关计划招聘工作。对于相关专业生源减少,相应教师、专职辅导员及类似人员岗位取消而不再需要的,以及工作表现及相关业务能力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在合同聘期满后,不再聘用。学院将进一步规范管理,严格按学院实际需要,核定该类人员的岗位聘用计划,重视办学成本的投入与办学效益产出的关系,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的政策规定,建立起我院科学合理的用人新机制。

(二)工作必须、急需原则。2010年及以后,学院原则上不再招聘该类人员。确因工作必须、急需的,编制计划暂时得不到解决的,可在政策许可条件下严格控制数量。

(三)依法管理原则。该类人员是学院用工的一种形式,必须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聘任条件

(一)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教育事业,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好,愿意从事教师、专职辅导员及类似人员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原已聘任的在岗的该类人员,学历、学位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各方面表现好且能胜任教学、学生管理及育人工作的个别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可以重新聘任,但其学历、学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自行达到学院的要求,学院不纳入职工培训计划。

(三)所学专业符合学院的教学、学生管理及相关工作需要,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与素质,能独立承担专业课程教学、学生管理及相关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四条 聘用程序

(一)根据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方案(院字【2009】91号)文件相关精神,对已聘的该类人员,参照在职在编同类人员签订编制外聘用合同书与《职责条件与任务书》,完善聘用手续。

(二)对已经聘任的该类人员,在2010年初进行一次专项考核,对考核合格的,统一时间、统一制式签订编制外聘用合同书;对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应解除聘任关系。

(三)年度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对符合上列第二条要求已聘的该类人员都要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考核合格及以上的的予以续聘,对合格以下的解除聘任关系。

第五条 相关管理

(一)该类人员与学院建立的聘用关系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该类人员的聘用与在职在编人员同步,聘期一般为两年。

(三)该类人员在聘期内接受所辖部门管理,参加学院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继续教育和各项活动,参加学院组织的年度和聘期考核。

(四)在聘期内,该类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工作以外场所所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该类人员攻读脱产硕士及以上学位者,聘用协议自行解除。

(六)该类人员人事档案由学院进行统一管理。

(七)该类人员受聘期间每学年完成的教学或党政工作量必须达到学院规定的最低标准,因本人原因未完成规定教学或党政工作量者,扣除相应课时的待遇。

(八)聘期内每学期连续旷工5天,累计旷工10天,或事假累计超过60天、病假超过120天以上者予以解聘。

(九)该类人员在聘期内违反协议书规定或患有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合担任教师职业的病患者予以解聘。

(十)该类人员连续2个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十一)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院规章制度造成较大影响者随时予以解聘。

(十二)由于生源减少、专业调整及其他相关原因,该类人员所承担的课程或岗位工作取消,经双方商议解除聘用协议。

第六条 聘用待遇

(一)该类人员的月工资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基本工资:原则上参照在编同类人员同等级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确定。

2、其他补贴及绩效工资:可参照在编同类同岗位协议确定。

3、课时津贴:比照院内同等条件、同等学历、同等职称在编人员执行。

4、社会保险:医疗、失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参照在编人员执行。在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还未完善期间,可按四川省社会和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办〔2006〕74号)文件精神,于遂宁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按相关政策条件,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今后根据学院需要和入编条件而解决编制的,按照在职在编人员同等办理。

(二)教师节、年终、春节等节日福利可参照在编人员标准发放。

(三)该类人员可根据国家、省、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被聘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后,参照在编人员执行相应岗位工资待遇。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聘任由学院按照在职在编人员的规定办理。

(四)该类人员受聘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婚产假,婚产假期间的待遇参照在编人员执行。

(五)在编教职工提高工资标准时,学院根据经济状况适当提高其基本工资标准。

(六)该类人员考核奖惩办法与在编教师相同。

(七)该类人员可转入党团组织关系,参加相应的组织生活,可加入学院工会组织,交纳工会会费,参加学院工会组织的活动。

第七条 学院教学辅助部门编制外聘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条 国家和上级部门今后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有新的规定,本办法与新规定不一致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元月始施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上一条:四川职业技术学院青年教师“传帮带”制度(川职院人字[2010]35号) 下一条:关于印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相关问题的安排》《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关闭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工作部&人事教师处  地址:遂宁市河东新区学府北路1号
电话:0825-2290597  邮编:62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