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职院人字[2008]33号
关于印发《四川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经院党委会集体讨论通过,《四川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试行办法》于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起予以施行。现印发各部门,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印发 年度考核 试行办法 通知
送:院党委委员、院级调研员、
发:各部门、考核组成员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组织人事部 2008年11月28日
(共印80份)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试行办法
为加强我院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及岗位职责考核,保证我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有章可循,使考核工作统一、规范、便于操作,现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川办发[1996]134号)、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核[1996]32号)、《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发[2003]83号)、《四川省人事厅关于确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时间问题的通知》(川人办发[2007]264号)文件有关规定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教职工年度考核试行办法。
一、考核目的和意义
年度考核工作是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和督促教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为晋升、聘任、奖惩、培养、辞退以及调整工资福利待遇提供依据。
二、年度考核的范围和时间
凡我院在职的教职工(包括见习期和试用期人员)及6月30日以后退休的离退休职工都应参加年度考核。分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三个大类实施考核。
年度考核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
三、考核的原则、内容及标准
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一级考核一级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政治与业务相结合的原则。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四、考核的程序
考核程序分五步:第一步由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填写相应类别的年度考核表,并写出当年度内的述职报告,根据学院统一安排的时间在各部门的总结会上述职,由群众评议或按考核指标评分(中层干部在学院统一组织的考核会议上述职)。第二步由部门负责人召集考核小组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选定、一般由3至5人组成),对被考核对象进行评分,写出评语,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第三步学院召集中层干部考核组成员、院考委委员开会,集体评议通过各部门考核结果,并提出全院年度考核优秀人员推荐名单。第四步,各部门负责人(中层干部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并由被考核在年度考核表“本人意见”栏签字。第五步,被考核人如对考核结果、考核等次有异议,可向组织人事部书面申请复议(中层干部可向院党委申请复议)。复议由学院统一组织进行。
五、考核等次的划分
考核结果统一确定为四个等次: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1.党政管理人员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团结协作好,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团结协作,完成工作任务较好。
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力,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完成岗位目标任务较差,群众反映较大,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失职,造成较大失误。
2.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学识水平、业绩贡献等方面表现出色,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工作能力强,工作质量高,效果好,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成绩显著。
合格: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学识水平、业绩贡献等方面表现好。工作负责,熟悉业务,有工作能力,能够履行工作职责,较好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力,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职业道德欠缺,完成岗位目标任务较差,群众反映较大,或在工作造成一定失误。
不合格:业务技术水平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工作不努力,政治思想表现差,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或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造成较大损失。
3.工勤人员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较好。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组织纪律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差,群众反映较大,责任心不强,忽视劳动安全,遵守工作或操作规程较差,造成一定失误,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较大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或操作程序,造成严重事故。
考核小组应在听取群众评议意见和被考核人员部门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六、考核中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根据川人核[1996]32号、川人办发[2007]169号、川人办发[2007]264号文件精神,对考核中的有关具体问题作如下处理:
1、当年调入我院工作的教职工,依据原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由所在考核小组考核,写出评语,确定等次。
2、抽调到基层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挂职单位提供有关情况,由原单位进行考核。
3、单位派出或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由我院进行考核,主要依据学习、培训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确定等次。
4、新聘用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其中不足半年的不确定等次。
5、当年6月30日前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6、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考核。因公致伤的工作人员,治疗、恢复期间超过半年的免于考核,依据其受伤前工作表现确定等次。
7、受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正常考核,但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撤职处分的,两个年度不确定等次。受处分人员不符合合格条件的也可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受到党纪处分的工作人员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川人惩(1996)1号文件的规定予以确定考核等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8、应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不认真填写有关材料,经教育仍无悔改的,所在部门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9、被借用的工作人员,由借用单位向我院提供情况,参加我院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10、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不参加考核,当年6月30日前回单位的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11、管理人员兼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以现岗位为主进行考核。
12、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①事假超过十天及以上;
②病假超过二十天及以上;
③教师旷课一节及以上,职员旷工一天及以上;
⑤迟到、早退超过十次及以上;
⑥有教学事故或行政事故者;
⑦部门教职工有病事假、旷工、旷课、迟到、早退而隐瞒不报的主要负责人。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确定为合格等次:
①未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的;
②凡职业道德方面有严重问题的;
③每学期发生三次教学事故或一次严重教学事故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① 教书育人不合格者;
② 教师旷课四节及以上,职员旷工四天以上;
③ 政治学习迟到、早退超过二十次的;
④ 连续两年未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等任务的;
⑤ 每学年发生四次教学事故或二次严重教学事故的。
七、考核优秀的比例及优秀指标的安排
被确定为部门优秀等次的人数,严格控制在考核对象总数的15%以内;被确定为院优秀等次的人数,严格控制在全院考核对象总数的10%以内。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也可分别计算。
八、考核结果的处理
1、考核结果优秀、合格的各类人员:可以申请评聘高一级职务(技术等级);享受国家政策规定和学院文件规定的相应待遇。
2、考核结果为院级优秀等次人员,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
3、考核结果为连续两年获优秀等次的各类人员,具有优先晋升职务(技术等级)资格。
4、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各类人员,学院予以奖励。
5、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调整其工作岗位或离岗培训,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当年不享受第十三个月的工资和学院年终一次性发放的各类奖金。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人员,在次年仍不能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确定为不合格。
6、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人员,当年不享受第十三个月的工资和学院年终一次性发放的各类奖金;下学年度不享受院内相关津贴,下学年度不能晋升高一级职务(技术等级);按国家政策规定,不参加正常晋升岗位工资。
7、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按规定不进行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的人员,次年一月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8、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降职(技术等级)。
9、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九、组织领导
年度考核工作实行分管书记、院长领导,各部门分级负责。
院级领导由主管部门考核,学院中层干部参与评议评分;学院中层干部由学院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党政管理岗位的中层干部由组织人事部、党办、院办、监审处、工会组成的考核组进行考核评分;教学部门中层干部由组织人事部、党办、教务处、成教处、工会组成的考核组进行考核评分;考核党政管理双肩挑兼课教师的会议,必须有兼课教师所在系的系主任、副系主任、所属教研室主任或该系考核组参加,系主任、副系主任、所属教研室主任或该系的考核组主要负责考核其专业技术工作,按教师系列考核,学院统一组织的考核组主要负责考核其行政管理工作,按党政管理人员考核;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学院成立院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组织人事部负责。
十、本试行办法经院党委会集体讨论通过,从二OO八年十二月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