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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中受到党纪处分的人员如何确定考核等次的意见(川人惩〔1996〕1号)

2003年01月10日  点击:[]

中共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四川省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事厅

川人惩〔1996〕1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中受到党纪处分的人员如何确定考核等次的意见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制度已全面推行。对机关、事业单位中受到党纪处分的人员如何确定考核等次问题,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人员,参加正常年度考核,但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党纪处分的人员,参加考核,但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中,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一个年度不确定等次;受党内撤职及其以上处分的,两个年度不确定等次。

三、违反党纪,立案审查的人员,参加考核,但暂不确定等次,待结论后视处理结果再明确是否确定等次。

四、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人员,其考核不确定等次的时限,应按其中处分时限长的一个执行。

五、今后党中央和国务院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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