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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对江西省人事厅情况反映的答复意见函》的通知

2007年08月18日  点击:[]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对江西省人事厅情况反映的答复意见函》的通知

川人办发〔2007〕326号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现将人事部办公厅《对江西省人事厅情况反映的答复意见函》(国人厅函〔2007〕1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对江西省人事厅情况反映的答复意见函

国人厅函[2007]153号

江西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人事争议仲裁带来的新问题的情况反映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经正式函请国务院法制办及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是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范围,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释或终止,应当适用该文件的规定。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暂行条例》已列入今年的国务院立法计划,你厅所反映的有关问题最终将通过该条例予以规范。目前我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起草条例,条例草案已送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查,争取尽早提请国务院审议颁布实施。

人事部办公厅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上一条:关于调整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转发《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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