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劳社函[2006]411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贯彻《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川劳社发[2006]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6]1号),切实做好我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又一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对于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基本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是工伤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标志。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见,切实做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抓紧制定本地区贯彻《实施意见》的具体办法,做好应纳入参保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范围确定工作
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应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省属及中央在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照单位医疗保险的参保关系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上半年,我厅已要求各地对参保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各地在做好摸底、测算基础上,抓紧制定本地区贯彻实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06年11月15日前报送省厅备案。2006年年底之前各统筹地区都要启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今年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扩面工作的重点市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及部分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各地要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措施,作好监督检查,确保扩面计划完成。
三、合理确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参保费率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按照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2003]29号)和《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统筹地区应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确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缴费费率。
四、切实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符合参保条件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实施意见》等规定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暂未参保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等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五、加强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宣传工作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是关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各地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通过访谈、专栏文章、专题报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工伤保险政策,使政策深入人心,为切实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和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进一步健全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切实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工作。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