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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006年10月22日  点击:[]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贯彻《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川劳社发[2006]20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省属和中央在川单位: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切实做好我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同)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二、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均应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其中,省属及中央在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照单位医疗保险的参保关系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统筹地区应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确定单位的参保缴费费率,单位的缴费费率一般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个别工伤发生率较高的行业,如体育,确定单位缴费费率可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以内。财政拨款(补助)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所需缴费资金在部门综合预算中统筹解决,工伤保险缴费在社会保障缴费科目中列支。

四、职工受到伤害后的工伤认定,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其中,参照单位医疗保险的参保关系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的省属及中央在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由单位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所需工伤认定经费由省级负担。

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单位所在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

五、本实施意见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六、各地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狠抓工作落实。要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工伤保险机构队伍建设,保障必要的工伤认定调查等工作经费,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

七、2005年12月29日(劳社部发[2005]36号文件下发日)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问题,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处理。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29日期间职工工伤问题尚未处理的,可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处理;已按有关规定作了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200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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