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中
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年限的通知
川人发〔2008〕50号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中,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通知如下:
一、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是:
(一)二至四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二)五至十二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二、对于没有达到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所要求的基本任职年限,但在现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以来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或者其它有关专业技术工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其基本任职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一)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可以放宽2年。
(二)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可以放宽1年。
因同一项目或者工作获得多项上述奖励的不重复计算放宽年限。
获得上述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系指直接获得上述奖励设立机构奖励的人员,不包括参与完成上述奖励的项目或者工作、由获得上述奖励的机构另行奖励的其他人员。
三、国家、省(部)对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内部各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省(部)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政策对专业技术人员转正定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八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 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8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