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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核拨党费工作的通知

2020年03月17日  点击:[]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第二十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和《遂宁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遂组通〔2016〕42号)第二十七条“每项党费支出,都要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之相关规定,现将申报2020年度申报核拨党费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根据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及党建经费使用情况,制定年度党费使用计划,作为党建活动经费的补充,以上年度上缴学院党费的35%为限额,经集体研究通过后,向学院党委提交核拨党费的请示,由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学院党委集体讨论同意,将相关款项核拨至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费专户。离退休党支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工作的意见》(川组通〔2016〕88号)之相关规定,按照实缴党费的90%为限额划拨。

二、核拨党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党费使用计划项目专款专用,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每一笔都要经党总支(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签批列支。当年未使用完的核拨金额,于年底清零回收学院党费账户统一管理。

三、党费的使用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①党员培训和教育活动,包括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订阅或购买党员教育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等;教育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项目;开展“三会一课”、创优争先、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②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包括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③开展党内表彰所需费用,包括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等;④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⑤开展党务工作,包括印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帐手续等相关费用。

四、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2020年度党费使用计划及核拨党费请示,请于2020年3月31日前提交至党委组织部(联系人:许可,联系电话:13540680420,邮箱:36718073@qq.com)

                         中共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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